物管把公共區域劃停車位出租 法院:返還六成收益
沙坪壩區一家物業公司擅自把小區公共道路劃停車位出租,小區電梯也引入電視和平面廣告,收入全部歸己。為此,小區業委會把物業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返還公共收益。近日,市一中院終審判決物業公司向小區業委會返還49萬余元公共收益。
在不少小區,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經常為各種利益問題發生矛盾。物業公司哪些行為是侵犯業主權益?業主們怎樣才能拿回屬于自己的權益?重慶晚報記者昨日進行了調查。
公共區域 劃停車位出租
2003年,被告物業公司受沙坪壩區百年世家小區的開發商委托,對百年世家進行前期物業服務。從2008年11月開始,該物業公司在未征得業主大會同意、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,擅自利用小區公共場地和電梯,進行了劃設停車位、發布商業廣告等盈利活動,獲得了公共收益。
2013年4月11日,百年世家業委會與該物業公司終止了服務合同。
物業公司在提供服務期間未公布公共收益賬目明細,退場時也未就公共收益與業委會交接,在業委會提出收益返還請求時以主體不適、經營成本高于收益、已過時效等理由拒絕。
提取收益
是為彌補虧損
2014年9月10日,百年世家業委會將該物業公司告到沙坪壩區法院,要求對方返還公共收益81萬余元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。
百年世家業委會算了兩筆賬:小區比較大,公共道路寬,物業公司在小區公共區域劃設了約300個停車位;小區樓棟多,每個電梯都有電視和平面廣告。這兩項都會產生不小的收益。
物業公司回應稱,該公司物業收費標準一直相對較低,后期小區綠植、公共設施養護都產生大量費用,管理成本不斷增加,給公司造成巨大虧損,但公司一直沒提高物業費,劃設停車位出租和引入電梯廣告就是為了彌補虧損,是在不提高物業費的情況下保證向業主提供優質服務的一種方式。
物業公司
返還六成收益
法院審理認為,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即把業主共有部分經營停車位及廣告位,業委會有權要求物業公司將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給付業委會,物業公司對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。由于該物業公司抗辯稱停車位、廣告位的經營成本高于收益的觀點無證據支持且與常理相悖,法院不予采信。
最終,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返還業委會的收益為49萬余元,即雙方一致確認的收益總額81萬余元的60%,并賠償資金占用損失。
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上訴到市一中院。近日市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釋疑
該案承辦法官稱,面對物業公司亂劈柴行為,業主(業委會)依法維權往往有三大問題需要解決。
問題1
原告誰來當?
承辦法官稱,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,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或者仲裁。
本案中的百年世家小區于2013年3月成立業委會,并于2013年10月在沙坪壩區磁器口街道辦事處登記備案。業委會在審理中舉示了業主大會決議及業主簽名,授權業委會向物業公司提起返還公共收益的訴訟。因此,業委會有權根據業主大會授權提起本案訴訟。
問題2
收益如何分?
物業公司擅自獲取的公共收益,是否應一分不剩全部返還業主?
承辦法官以本案為例稱,考慮到約300個停車位以及電梯廣告位的設立、運營、維護必然存在成本,在雙方均不申請司法評估、審計的情況下,法院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本地區行業現狀等因素,物業公司應把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給付業委會。不過,物業公司需對成本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。
問題3
可以告多久?
承辦法官稱,根據民法通則,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,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。
本案中,雖然公共收益自2008年就開始產生,但物業公司進行的物業服務具有時間上的連續性,2013年4月11日與業委會解除合同后才退出該小區的管理,退出時未與業委會進行公共收益交接,這個時間點應當認定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。因此,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3年4月11日開始計算,業委會于2014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,未超過訴訟時效。
律師說法
物業有義務公示盈利性收益
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、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孫遠強稱,按照物業管理相關規定,物業公司收取車輛管理費前應廣泛征求業主意見,完備小區車位出租收費手續,否則不能劃分車位擅自收費。
孫遠強指出,對于小區公共部分如電梯、外墻、公共道路等區域產生的經營性收益,還有小區里各種促銷活動收取的進場費,法律界定十分明確,業主享有一定的權利。不過執行起來時,往往是物業公司及有關機構把收益拿走了。其實這一收益應是所有業主共有,物業的這類做法與法律相悖。
孫遠強強調,小區物業有義務把盈利性收益定期向業主公示,但從目前情況來看,很多物業公司完全不理會業主權利,直接把這些費用收入囊中作為物業盈利。業主遇到這種情況時,可以向業委會及物業公司提出訴求,也可直接向房管部門反映,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(重慶晚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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